法治宣传进医院 知法懂法守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从出生,到老去,从入学、工作、结婚到退休,在人生的每一个重要时刻,“法”都默默地保护和陪伴我们。可以说,你我的一生都与“法”息息相关。为进一步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知识维护合法权益,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构建和谐就医环境,让我们一起学习法的基本知识吧!
法律知识课堂
学法,懂法,知法,守法。
这些医院常用法律知识你知道多少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于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08号发布 根据2017年11月17日国务院令第69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序
言
第三十一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分为省、市、县三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件:(一)县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二)设区的市级和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需要进一步确诊的,可以自接到检查或者诊断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鉴定意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
第三十三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鉴定时须有5名以上相关专业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参加。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结论向当事人出具鉴定意见书。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